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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
近期,上市公司广汇物流(600603)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3,869,277.6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003,854.81元,虚增利润总额622,473,759.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437,567.3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3,912,657.89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753.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此外,今年4月公司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了一些细节,具体如下:
1、2020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贸易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支付贸易业务合同款5.26亿元;2021年3月24日,该笔贸易业务资金已按照业务合同实现全部回款5.43亿元,其中,贸易业务毛利润为0.17亿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信”)开发的雪莲天府小区于2020年取得预售许可(金麒麟分析师)证,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2022年末实现预售收入81,703万元。公司子公司四川蜀信持股70%的子公司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中天”)开发的御锦城小区于2020年取得预售许可证,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2022年末实现预售收入227,810万元。2022年末公司根据代销方提供的客户交付资料做为收入确认依据,2022年两个项目合计确认收入289,387万元,成本201,300万元。
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予以更正。根据客户实际交付情况,本次差错更正将导致公司2022年收入调减289,387万元,成本调减201,300万元;2023年收入调增235,693万元,成本调增166,567万元;收入差额53,694万元,成本差额34,733万元,待客户实际收房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3、2022年9-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供应商将采购款中2.255亿元直接或间接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2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1.625亿元。截至2023年11月20日,上述金额已全部归还完毕,资金占用余额为0。
值得注意的是,同属“广汇系”的广汇汽车(600297)刚刚于2024年8月28日从A股退市。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17日,广汇汽车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延展阅读:2023年营收1380亿,净利润近4亿,即将面值退市
广汇汽车前身为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1月上市,2009年5月重组更名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9年2月注册地从辽宁大连2019年4月更名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司办公地为:上海市闵行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1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21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杨铁军先生、赵强先生、刘栋先生、高源女士、崔瑞丽女士、康继东先生、王玉琴女士、王国林先生、何海先生: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3,869,277.6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003,854.81元,虚增利润总额622,473,759.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437,567.3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3,912,657.89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753.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杨铁军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2023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源自2019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2023年半年度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崔瑞丽自2020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2023年2月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康继东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玉琴2017年3月至2023年7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2023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海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年4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铁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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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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