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金租主要出资人股东责任

来源:图虫

金融租赁公司新规落地。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主要从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六方面进行修订。《办法》共有9章99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曾任金融业分析师的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近年来,监管层对风险防范格外重视,新出台文件大多会提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金融机构各类业务的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对相关业务进行分级监管。除了对金融机构自身情况进一步规范,对金融机构股东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和细化。

兴业证券发布的研报同样指出,金租行业监管政策持续出台,风险防控和回归本源仍是行业发展关键词。政策旨在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大幅提升准入门槛

针对主要出资人制度,《办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限额为1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此外,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将拟设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新增了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办法》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金租行业监管日趋细化

对照《办法》中,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的要求。时代周报记者发现,目前至少有中煤科工金租、厦门金租、西藏金租、国泰金租、航天科工金租、华运金租、山西金租、广融达金租、恒鑫金租、粤财金租、横琴华通金租、天府金租、皖江金租、汇通金租、海晟金租、河北金租、湖北金租、江苏金租等18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1%。

《办法》规定,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今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

金融租赁行业不断成熟,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经历显著演变,现行的管理办法难以满足行业对高质量发展和监管的需求。近年来,监管对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不断细化和完善。

2020年6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监管评级成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程度的重要依据。

2023年以来,针对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出台进一步加速。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等金融机构,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此外,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来源:时代周报-时代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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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