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孙诗卉  实习生 华辰烨 上海报道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有消费者反映某知名险企给其提供远低于市场均价的车险报价单,引发其疑虑。随后,记者发现该报价单上的险企名称为“众安车保”,通过查询,这家公司仅成立了两个多月,从股权结构看也与众安保险(06060.HK)并无联系,其出资股东只有一名自然人,且保险业务并不在该公司经营范围内,也就是说该公司实则是一家有“碰瓷”“众安保险”嫌疑的统筹公司。

记者进一步发现,不仅仅只有众安保险被“碰瓷”,市场上还混杂着冒名“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太保汽车服务公司”(实际为“统筹公司”),冒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保汽车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实际为“统筹公司”)等等。

而这些统筹公司提供的也并非消费者以为的保险业务,而是“车辆交通安全统筹业务”。

上述消费者在获悉相关情况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些公司的名称与大保司过于类似,差点就以为是大保司的正规产品,但是在当前新能源车险价格这么高的情况下,这种“交通安全统筹”这么便宜,到底能不能买呢?

何为交通事故安全统筹

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制度,最早产生于云南省交通厅 1993 年 3 月创立的交通安全统筹中心, 其覆盖范围为厅属企事业单位的交通运输车辆,在所覆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依法开展交通事故理赔。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文件第二条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三)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这一倡导成为了交通安全统筹存在的依据。

车车科技车险业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换言之,他们的业务模式主要是通过与车主签订安全统筹业务合同来收取费用,并承诺在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10多年来,这一政策被钻了空子,逐渐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用作非法获利的工具,存在很大的风险。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企业设立条件,就可以成立车辆统筹公司。他们名义上是“行业互助”,实际上却在售卖“保险”。但他们申报的经营业务并未涉及金融保险领域,也就不用接受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在资金风险方面,统筹公司对于注册资本多采取认缴制,缺乏对资金的特殊监管,易形成资本流失的后果,且注册统筹公司没有注册资本门槛, 对于频发的车辆风险,难以形成有效的理赔。“‘车辆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因为其缺乏严密的监管以及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在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其中风险也快速积聚,爆雷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车险市场的迅速扩张,新能源车维修成本高、出险率高,一度形成了“险企喊亏,车主嫌贵”的局面,即使监管采取了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举措,新能源车险价格高的局面依然存在。在这一背景下,记者发现,虽然这一业务并非新鲜事物,但去年以来,各类“统筹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通过各种渠道以低价吸引客户。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专家朱少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车险综改后,险企为提升车险经营效益,出现拒保营运车或高风险车的商业车险的情况,而车辆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出现弥补了车险市场的缺口。然而,他进一步指出,此类业务不是保险,不受到保险监管,出险后车主的损失赔付权益不一定能够得到保证。

一位相关领域法律专家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交通安全统筹业务此前也出台过相关文件,但是当前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冒用“众安”“太保”这些大保司的名头,这种冒用属于民事范畴,而有些安全统筹公司收了钱“跑路”就涉及到诈骗或者合同诈骗了,属于违法犯罪。

他进一步表示,由于此类业务并不是保险,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车车科技的车险业务负责人补充道,从目前关于车辆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为何“统筹公司”能够提供远低于市场的价格?

那么此类业务用以吸引消费者的“低价”卖点从何而来?车车科技车险业务负责人表示,与保险产品相比,车辆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而车辆统筹业务更不是保险业务,后续赔付服务可能无法保障。这使得车主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如果车辆统筹公司无法承担高额赔偿金,车主在发生事故后可能需要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因此,尽管车辆统筹服务可能提供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但这并不是因为它的成本低,而是因为它所提供的保障和正规保险相比有很大差距。

换言之,正是由于其不受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约束、缺乏精算定价机制,才使得他们可以随意定价,采用低价抢市的粗放模式。除了低价竞争,朱少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缺少有力监管,经营此类业务的一些公司只是皮包公司,没有长期经营打算,只想恶意欺诈消费者,因此,给出“承保”的价格远低于风险成本。”

而这种“车辆统筹公司”没有长期经营打算的情况,对消费者而言,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必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若“车辆统筹公司”出现资金断裂,更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消费者需注意区分“保险”与“统筹”

为了进行警示,区分“保险”与“统筹”,早在2022年4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以“××互助”“××联盟”“xx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文中强调,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今年8月下旬,上海保险同业工业也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公告,其中提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此外,保司方面也作出了相关提示,早在去年年底,众安保险就已经发布过声明,称有相关业务人员及公司涉嫌冒充保险公司欺骗用户,误导消费者购买“交通安全统筹”“xx统筹”等产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众安平安联合车险产品,实际上并未获得期望的保险保障,甚至导致消费者未能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义务。并提示,市面上出现的“众安统筹”“众安汽车服务”“众安联合汽车服务”“众安汽车服务xx分公司”等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中,部分机构及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对我司商标的侵权及商誉的侵犯,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强烈谴责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行为。

对于如何判断自己购买的是“保险”还是“统筹”,车车科技的车险业务负责人建议消费者从以下几点判断:

一是保险合同。正规车险是由车主直接与单一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车主的具体需求来定制的。而“统筹车险”则是由多家车主通过一个平台或组织(如运输公司)集体投保的形式,风险和保险利益是基于所有参与者共同约定的结果。

二是所有权转移。在正规车险下,当车辆被出售或转让时,原车主可以将保险合同随同车辆一起过户给新车主,确保保险保障的连续性。相比之下,“统筹车险”不具备这种灵活性;一旦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原车主必须先退出原有的统筹安排,这可能意味着新车主需要重新寻找合适的保险方案。

三是理赔流程。正规车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有着明确的理赔流程和服务承诺,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然而,“统筹车险”的理赔过程往往缺乏透明度和标准化操作,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

四是风险补偿能力。“统筹车险”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处理退保和理赔纠纷,但由于提供该服务的企业资本规模有限,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可能会给车主带来额外损失。相反地,正规车险公司拥有更强的资金实力,在面对退保请求或理赔争议时能够依据《保险法》提供更有力的风险补偿保障。

五是官方渠道验证。建议消费者利用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等官方渠道对所收到的报价单及保单进行真实性验证,以避免因误信虚假信息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整体而言,虽然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模式并无不妥,但现在缺乏监管,参与这项的业务的很多公司鱼龙混杂,乱象频出。朱少杰建议,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将这类新兴业务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可以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经营主体的资质要求、业务信息的披露要求、收费标准、统筹办法等。构建由工信部、金融监管总局、网信办、市场管理监督总局等多部门组成的监管体系,协调多方力量确保该类业务有序发展。同时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需要做好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消费者车辆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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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