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后首个配套文件落地。
金融监管总局10月23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定义、范畴,并提出规范性发展要求,引导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今年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业内专家表示,从通知来看,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的统称,从保险期限、领取方式、跨周期支付等方面强调了“养老”功能,为保险业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明确了标准,将对保险公司起到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通知》首先对商业保险年金进行了定义,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的要求: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提到,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提出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
对于商保年金的业务创新,《通知》提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通知》还明确了,将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提高政治站位
(转自:金融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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